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规问题

近日,有部分卡友反映,周口市西华县、商水县交警在执法中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不规范、执法过程的关键环节视频缺失的问题。

执法记录仪在全国交警系统的普及使用已历经多年,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言行,也记录了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言行。双向监督,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大大杜绝了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出现。因此,公安部交管局要求“人手一台、全程摄录、系统管理、严格监督”。然而,这么好的设备,总有个别单位和个人不愿意使用或不规范使用。

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规问题

据悉,西华县交警在西公(交)行罚决字(2020)4116222900779334号行政处罚受到当事人质疑,当事人要求查看完整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但是西华交警仅提供出三段总时长不足五分钟的片段视频,执法过程的全貌严重缺失。到底是设备不好用还是有意在某些环节关机,亦或是记录了而不愿呈现,这些虽不得而知,却值得一问究竟。

这种违规现象并非发生在西华县一地,周口市商水县交警也存在类似现象。

商水交警在商公(交)行罚决字(2020)4116232900843770号行政处罚中对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从严治警规范执法六条规定之“必须全程摄录”的规定置若罔闻,人为选择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时间和环节,在需要时仅能提供出数段零星视频,无法还原整个事件的真实情况,使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无法得到贯彻,使涉事双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规问题

如果说执法记录仪使用不规范是一线民警的过错,那监督不到位就是上级主管领导的渎职。在《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人数不少于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个被抽查单位随机抽查不少于10名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规问题

不知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商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单位的监督抽查工作是否按规定在做,所属民警对执法记录仪断章取义式的使用是偶然现象还是一贯作风?

如今,各地公安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查纠整改正进行的如火如荼,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不妨也开展一次查纠整改行动,对辖区交警大队的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加大监督力度,使执法规范化真正落到实处。

呼吁周口市交警支队履行监管职责,纠正违规问题

《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摘录: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视音频资料管理。

第五条执勤执法记录仪应当专人专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交叉使用。

第六条交通警察从事下列工作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上岗工作时开始,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二)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三)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工作;

(四)从事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五)交警系统纪检、督察等部门检查工作、核查案件;

(六)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先期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七)其他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交通警察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佩戴、使用执勤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带班交通警察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勤记录仪情况加强教育指导、提示提醒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对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佩戴、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视音频资料进行抽检,对群众投诉的视音频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工作台帐。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月对本单位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人数不少于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本辖区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每次随机抽查不少于30%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个被抽查单位随机抽查不少于10名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且每人抽查时间不少于12个小时。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抽查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群众投诉举报多发、队伍和执法管理问题突出的县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重点指导督办。

第二十七条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1人使用多台或者多人使用1台执勤执法记录仪;

(三)剪接、删改,擅自复制、保存、损坏、泄露、传播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音频资料;

(四)利用执勤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擅自拆卸、故意遗弃、毁坏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视音频资料存储设备;

(六)将执勤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七)其他违反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警务辅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依照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交通警察、所在单位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同时追究带班交通警察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