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交通事故处理时效如何规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规定办理。 交通事故处理时效的规定如下:1.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2.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3.伤残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4.赔偿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5.处罚。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