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抢后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不赔偿。对此交强险的相关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由此说明这种情况的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
至于其他商业险,一般也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这种情况为免责事由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其他商业险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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